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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

从美国拍摄及公映《功夫熊猫》到韩国“端午节”申遗成功;从变味儿的民间歌舞到遭到滥用的东巴文化……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面临歪曲甚至灭失的危机。前不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牵头,联合中宣部出版局、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广电总局法规司等部门远赴云南丽江、迪庆及浙江嘉兴等地调研,探寻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共商解决之道。


  传统文化面临灭失危机


  传统文化是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世界各地,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中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其丰富,如古文、诗、词、曲、赋、民族音乐、民族戏剧、传统节日、曲艺、绘画、书法、对联、灯谜、酒令、剪纸、皮影等等。


  “传统文化常附着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口头传说体系。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说,传统文化被称之为传统智慧,通过民族民间文化和非物质文化进行传承。”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主任李松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几年来,出于商业化的目的,传统文化遭到大量开发滥用,传统文化资源流失严重,许多传统技能、民间艺术、民间绝活后继无人,年久恐将遭遇灭失的危险。很多传统文化的资料和实物也得不到妥善保存或遭到严重损坏,一些民族习俗、传统风俗逐渐消失。由于科技的迅速发展、传统文化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传统文化极易被少数人获取,用于商业利益开发或滥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获取大量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如一些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寻找民间药方,通过化学分析后形成新药,然后再卖给那些发展中国家,或授权生产,还收取高额专利费用。


  以民间文艺资源丰富的丽江来说,近年来取得了一些成绩,截至目前,丽江市列入区(县)级保护名录(包括保护区、保护乡、民间艺人)共444项,列入市级保护名录共114项,列入省级保护名录38项,列入国家保护名录4项。但丽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面临诸多问题:随着丽江旅游文化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地处旅游风景区的传统文化保护受外来文化的冲击影响,传统宗教礼仪不断被排挤,传统习俗、传统技艺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从国家层面来说,传统文化涉及国家文化安全,从国内来说,传统文化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是欠发达地区,个人或商业集团在传统文化开发和利用中应照顾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知识产权应提前介入传统文化领域,以免传统文化遭到歪曲和灭失的危险。”李松认为,此次调研正是选择传统文化资源丰富的地区,通过调研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传统文化权利主体如何确定


  “传统文化往往是群体性的智慧结晶,通过历史沿袭下来,权利主体广泛且不确定,这就给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带来难题。”李松表示。


  据了解,以原生态歌舞集《云南映象》为例,《云南映象》自公演以来获得了很大成功,创造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开发利用的一个商业奇迹。但云南省民族艺术研究院有关人士表示,作为原生态歌舞作品,从作品形式到表演内容,其大量素材源于云南民间,取得了很大商业利润的《云南映象》与作品所用元素来源地和创造群体之间,应当建立何种惠益机制,值得深入思考。作为商业旅游演出的民族舞蹈诗画《丽水金沙》,内容多取材于丽江民间艺术。其运营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也坦承没有向该民间文艺创作群体支付过知识产权报酬,只是在当地捐资助学和东巴文化的保护上捐出过一定经费。


  但是,他们也表示,如果要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用,这笔费用应该给谁?谁又有权利收取呢?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貌似清晰,却又不是十分明确。

从美国拍摄及公映《功夫熊猫》到韩国“端午节”申遗成功;从变味儿的民间歌舞到遭到滥用的东巴文化……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面临歪曲甚至灭失的危机。前不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牵头,联合中宣部出版局、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广电总局法规司等部门远赴云南丽江、迪庆及浙江嘉兴等地调研,探寻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共商解决之道。


  传统文化面临灭失危机


  传统文化是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世界各地,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中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其丰富,如古文、诗、词、曲、赋、民族音乐、民族戏剧、传统节日、曲艺、绘画、书法、对联、灯谜、酒令、剪纸、皮影等等。


  “传统文化常附着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口头传说体系。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说,传统文化被称之为传统智慧,通过民族民间文化和非物质文化进行传承。”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主任李松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几年来,出于商业化的目的,传统文化遭到大量开发滥用,传统文化资源流失严重,许多传统技能、民间艺术、民间绝活后继无人,年久恐将遭遇灭失的危险。很多传统文化的资料和实物也得不到妥善保存或遭到严重损坏,一些民族习俗、传统风俗逐渐消失。由于科技的迅速发展、传统文化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传统文化极易被少数人获取,用于商业利益开发或滥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获取大量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如一些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寻找民间药方,通过化学分析后形成新药,然后再卖给那些发展中国家,或授权生产,还收取高额专利费用。


  以民间文艺资源丰富的丽江来说,近年来取得了一些成绩,截至目前,丽江市列入区(县)级保护名录(包括保护区、保护乡、民间艺人)共444项,列入市级保护名录共114项,列入省级保护名录38项,列入国家保护名录4项。但丽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面临诸多问题:随着丽江旅游文化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地处旅游风景区的传统文化保护受外来文化的冲击影响,传统宗教礼仪不断被排挤,传统习俗、传统技艺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从国家层面来说,传统文化涉及国家文化安全,从国内来说,传统文化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是欠发达地区,个人或商业集团在传统文化开发和利用中应照顾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知识产权应提前介入传统文化领域,以免传统文化遭到歪曲和灭失的危险。”李松认为,此次调研正是选择传统文化资源丰富的地区,通过调研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传统文化权利主体如何确定


  “传统文化往往是群体性的智慧结晶,通过历史沿袭下来,权利主体广泛且不确定,这就给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带来难题。”李松表示。


  据了解,以原生态歌舞集《云南映象》为例,《云南映象》自公演以来获得了很大成功,创造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开发利用的一个商业奇迹。但云南省民族艺术研究院有关人士表示,作为原生态歌舞作品,从作品形式到表演内容,其大量素材源于云南民间,取得了很大商业利润的《云南映象》与作品所用元素来源地和创造群体之间,应当建立何种惠益机制,值得深入思考。作为商业旅游演出的民族舞蹈诗画《丽水金沙》,内容多取材于丽江民间艺术。其运营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也坦承没有向该民间文艺创作群体支付过知识产权报酬,只是在当地捐资助学和东巴文化的保护上捐出过一定经费。


  但是,他们也表示,如果要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用,这笔费用应该给谁?谁又有权利收取呢?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貌似清晰,却又不是十分明确。